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大中专院校,各有关企业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发〔2016〕1号),现就做好2016年度我区统一鉴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职业
(一)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秘书、营销师、职业指导人员、劳动保障协理员12个职业。
(二)自治区统一鉴定的职业:物业管理员、网络编辑员(二级、三级、四级)、广告设计师、企业文化师、公共营养师、婚姻家庭咨询师6个职业。
二、申报条件
各职业(等级)申报条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执行,详见各职业《国家职业标准》或点击国家职业资格资格工作网(http://www.osta.org.cn)、宁夏职业资格网(http://nx.osta.org.cn)查询。
三、鉴定时间
(一)2016年全国统一鉴定日期是5月21、22日和11月19、20日(具体职业等级和安排详见附件1)。
(二)2016年自治区统一鉴定日期是6月18日和12月17日(具体职业等级和安排详见附件2)。
四、鉴定内容和方式
(一)统一鉴定各职业的鉴定内容与方式详见附件3。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专业能力)考核时间分别为90分钟和120分钟,均实行百分制,成绩均达到60分以上者为合格。
(二)统一鉴定各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综合评审方式按照附件3执行。综合评审实行百分制,成绩达到60分以上为合格。
(三)统一鉴定各职业等级单项合格成绩有效期一年,一年期内可任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仍有单项不合格者,须重新申报原等级全部项目考试。
五、报名
参加统一鉴定的考生可到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指定的报名点报名(报名时间、地点、联系电话见附件4)。报名时须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一式2份,提交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职业培训结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申报职业从业年限证明、近期同底版免冠彩色照片1寸5张及鉴定费(报考相关职业一级和二级的考生报名时,还需提交标准格式的论文一式4份)。
六、鉴定费
鉴定费收取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我区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宁价费发〔2007〕210号)的规定执行。
七、加强规范管理,提高鉴定质量
(一)培训工作须由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担。培训机构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教学计划、大纲及培训教师资格和学员条件组织培训。必须确保培训课时数和培训质量,不允许混班授课。各培训机构在开班前要将教学计划、大纲及课程安排表报自治区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备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依据各培训机构的教学安排不定期进行培训教学检查。
(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严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考培分离原则实行集中管理。各考点、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0〕14号),坚持标准、严格考评、规范操作,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场纪律、实施现场督导巡查,强化对鉴定各个环节的规范管理,坚决杜绝舞弊行为。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统考日监督举报电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010)84661234、(010)84661130;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0951-5099016,5099012;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0951—5099087,5099092。
附件:2016年统考通知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