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社职鉴〔2018〕25号
关于继续做好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双证书”
职业技能鉴定后续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考试院),各有关部省属职业院校(技工学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7〕133号)文件精神,为继续做好我省职业院校(技工学校)(以下简称“院校”)“双证书”职业技能鉴定后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按照严格范围、限定对象、属地管理、规范操作、平稳过渡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适用对象
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及国务院各批次取消职业资格公布前,院校已按“双证书”要求招录,且所在院校已按照规定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进行了报备的在校学生。
三、鉴定安排
(一)鉴定组织
院校“双证书”职业技能鉴定后续工作以“定期考试月”的形式开展鉴定考试。部省属院校由省鉴定中心组织开展鉴定,市属院校由所在地级市鉴定中心(办公室、考试院)(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组织开展鉴定。
(二)鉴定实施
1.部省属院校鉴定实施
(1)每年的6月、12月为院校“双证书”职业技能鉴定的指定考试月份,具体鉴定时间、报考时间及开考工种详见《广东省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双证书”职业技能鉴定安排表》(附件1)。
(2)院校申报鉴定时应根据各职业(工种)对应的原申报条件对考生进行初审,并提供该批次考试的《集体申报表》、《集体报考证明》以及加盖院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的学籍证明等申报材料。
(3)院校统一采用专用报名帐号通过职业技能业务平台进行报名。登陆帐号详见《广东省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双证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编码表》(附件2)。
(4)为方便在校学生参加鉴定,院校“双证书”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鉴定流程参照省属日常鉴定模式开展,原则上由院校自设考场,具体考务工作需根据《广东省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双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手册》(附件3)的要求完成。新报备的院校需根据省鉴定中心提供的备料清单落实相应的场地和设施设备,并按要求填写手册中的《广东省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双证书”报考机构基本信息表》,于4月25日前报省鉴定中心考务管理科。
(5)考试过程需全程录像并刻录进光盘,与办证材料一并上交。
2.市属院校鉴定实施
各市鉴定中心可参照上述部省属院校“双证书”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施办法开展本地区市属院校“双证书”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亦可在确保鉴定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院校“双证书”职业技能鉴定后续工作方案。
3.市属院校预备技师鉴定实施
市属院校如需开展预备技师“双证书”职业技能鉴定,需向所属市鉴定中心提出申请,由市鉴定中心使用专门报名帐号(详见附件2),按照鉴定安排表的要求(详见附件1)向省鉴定中心进行申报。申报流程及考务工作要求参照部省属院校鉴定实施流程。
四、收费标准
鉴定费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13〕150号)中的标准收取。
五、相关要求
(一)各市鉴定中心及部省属院校要高度重视院校“双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通过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场纪律、规范鉴定流程等措施和手段,确保院校“双证书”职业技能鉴定后续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各地市鉴定中心要及时整理、汇总本地区院校“双证书”考核鉴定资料,按年度实行台账管理,登记造册、分类归档、妥善保管备查,尤其要注意学籍证明材料及证书核发资料的完整情况。省鉴定中心将把各地市台账制定和管理情况纳入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回头看”的重点检查内容。
六、联系方式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鉴定中心联系。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林新跃、廖辉来:020-83185190、020-83262631(报名管理);饶馨:020-83363069(考务管理);杨樱020-83389419(试题管理)。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18年4月23日
附件1:广东省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双证书”职业技能鉴定安排表.xls
附件2:广东省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双证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编码表 .doc
附件3:广东省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双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手册.doc
关于继续做好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双证书”职业技能鉴定后续工作的通知.pdf